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香港立法会通过《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实益拥有权的资料,以便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提供查阅。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 须登记人士: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
- 须登记法律实体: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若该公司没有股本,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4个条件中的任意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须登记详情
- 须登记人士:姓名、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 须登记法律实体:名称、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 指定代表:姓名/名称、联络资料
公司的指定代表
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公司注册处
- 香港海关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警务处
- 入境事务处
- 税务局
- 保险业监管局
- 廉政公署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违规处罚
若公司没有遵从备存规定,即属刑事罪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各被处以最高25,000港元以及每日700港元的罚款。此外,任何人士明知或罔顾实情作出误导性、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将被处以10-30万港元的罚款以及6个月至2年的监禁。在此建议在港已拥有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投资者,及时备存登记册,以规避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