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防疫抗疫基金惠及企业和个人
《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命令》)将于五月二十九日刊宪并生效。《命令》旨在落实由2019/20课税年度起,就企业或个人于防疫抗疫基金下获得的大部分财政资助或援助给予税务豁免。
薪俸税税务豁免
根据《豁免令》,任何个人(作为雇员)收取下列根据防疫抗疫基金项目提供的款项,均可就该等款项获豁免缴付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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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在私人住宅、综合/工业/商业用途楼宇工作的清洁和保安人员提供每月1,000元辛劳津贴,协助他们加强个人和环境卫生及肯定他们尽心尽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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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服务合约下的清洁工人、厕所事务员及保安工人提供每月1,000元津贴,作为防疫抗疫的财政支持,并对员工在这关键时刻尽忠职守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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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合资格的注册建造业工人提供1,500元或1,000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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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建筑物条例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及注册检验人员和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的持牌水喉匠提供一次过7,500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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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校巴司机、学校私家小巴司机提供一次过1万元资助及向跟车保姆提供一次过资助(1万元以每一架校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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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以接载旅客为主的旅游巴司机提供一次过1万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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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跨境货车司机在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试提供35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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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在学校担任导师、教练、培训人员及兴趣班营办者提供一次过7,5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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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体育总会及体育机构于过去一年从事教练工作的注册教练提供一次过7,5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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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旅行代理商职员、主业为导游及领队的自由作业持证受雇导游及领队提供每月5,000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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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营业员牌照持牌人及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持牌人分别提供一次过补助金2,510元及3,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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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证监会持牌人提供一次过2,000元补助金。
雇主和雇员在报税上的安排
上述措施所涵盖的个人(作为雇员),无需在其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申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项目所收取的款项。雇主亦不需要为其雇员在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雇主报税表,申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项目所收取的款项。若雇主已经提交了2019/20课税年度雇主报税表,并为其员工申报了上述的款项,雇主便需要提交「修订」的IR56表格。
利得税税务豁免
根据《豁免令》,任何企业根据防疫抗疫基金项目收取补助金、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均可就该等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有关豁免不适用于以下款项(根据配对安排而收取的款项除外):
因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一般营业收入,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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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的售卖得益:(1)企业在本地口罩生产资助计划下向政府出售口罩所得的销售收益。(2)科技公司提供应用科技方案(例如可重用口罩)所得的收入。(3)由公司向的士及公共小巴提供液化石油气价格折扣所获发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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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而得的代价:(1)在2019冠状病毒病网上争议解决计划下,企业、调解员及仲裁员就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由公司、强积金受托人、政府及房屋委员会服务承办商及体育机构,就推行相关基金项目所得的行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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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租、分租或特许使用任何处所或其部分所收取的款项:(1)业主向租户提供“租金宽免”所获发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