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香港内地司法互通后,香港资产是否安全?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1月29日生效,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机制(简称两地司法互通)的正式实施。近期网络上有评论误导认为内地的判决将“自动”在香港适用,误传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恐慌,如错误认为内地判决能直接强制冻结香港当事人资产。
然而,香港法学专家和执业大律师已澄清,新条例实施后,香港的资产仍受香港法院保护,存在多重举证保障程序,网络上的部分评论是误解或断章取义。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
一、两地司法互通是为更好平衡各方利益
两地的司法互通起源于2019年1月18日,内地与香港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优化两地目前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减少当事人重复提出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大律师、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向《大公报》解述,新规落实之后,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将互相承认,属一件利民好事。他举例,现时如果涉及钱债纠纷,内地法院判处某人需要还钱,但某人已经将资产转到香港,债权人唯有拿着内地的判决书跑到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新规下,香港法院不用重新审理案件,经过几重核验程序,可以协助债权人,在香港把钱追回来。 马恩国强调,虽然「司法互通」,但内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会直接被香港法院承认,仍然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明书、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原讼法庭颁布登记令、登记未被作废这四道检验,才得以在香港获得承认。 「就算香港法院承认了判决,也不代表就可以帮当事人或债权人强制执行追回在香港的资产,需要举证某人在香港有钱!」执业大律师陆伟雄也向《大公报》表示,当事人或债权人,要提出举证,当中涉及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 他指出,要取得欠债人在港资产证明,先要向金融机构查询,由于香港的《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也不相通,举证财产线索一般主要透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所以新规例只是免去了重复审案的繁琐程序,以及阻吓不法分子。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早前在社交专页表示,相关安排在香港并非新鲜事,亦符合国际原则,只会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充分保障及平衡参与跨境业务当事人,不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地司法互通不会共享司法信息
林定国解释,当两地司法互通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因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才可发出登记令。
林定国又澄清,互认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构交换信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他表示,律政司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互认安排实施当日,即本月29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两地的专家进一步介绍有关安排订立的机制,律政司亦十分乐意与其他有兴趣对有关安排多了解的人士,作进一步解说。